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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子龙律师 荣子龙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为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荣律师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和娴熟的法律事务技巧。荣子龙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在民事诉讼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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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荣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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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同居生子算事实婚姻吗?

未婚男女同居生子算事实婚姻吗?秦某和黄某二人的父母从小就为他们定了娃娃亲,1998年7月,双方家长在秦某农村老家办筵席为他们举行结婚仪式,一年后,他们的儿子秦小伟(化名)出生了。秦某在做了孩子父亲半年以后就到重庆市区打工,头脑灵活的秦某在进城后就自己做起了粉丝经销生意。由于经营有方,秦某的生意进展很顺利,在短短的两年时间他的资产就达到了一百多万元。随着秦某生意的壮大,他回家与黄某相聚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少,后来秦某干脆不回家,每个月只是寄给黄某和儿子秦小伟5000元生活费。2002年8月,秦某和自己公司的一名大学毕业的女员工在重庆同居,黄某听说后就带着孩子去找秦某,而秦某却对黄某置之不理。事情发展到最后,秦某竟然和这名员工领取了结婚证回家见父母。黄某和儿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说秦某重婚,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却说秦某不构成重婚罪。同居生子与事实婚姻并不能画等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认定事实婚姻除了要符合时间条件,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之外,还需要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除此之外,不管同居时间长短或者是否生子,只要未经过登记,就不认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依据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上述案例中,虽然黄某与秦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生育子女,但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书,这意味着二人之间并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同时,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某与秦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况也不是事实婚姻,二人之间应当界定为同居关系。据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儿子秦小伟的权利只能根据非婚生子女关系来认定。而与此同时,秦某与其女员工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尽管黄某与秦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二人之间的财物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还是受法律调整的。黄某可以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二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此外,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秦某在与他人正式登记结婚后,仍未结束其与黄某之间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则秦、黄二人的同居生活就构成了对后产生的合法婚姻的破坏,秦、黄二人均涉嫌犯重婚罪,也就是说,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并不会因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前而默许其对后产生的合法婚姻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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